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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相关企业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2016年11月25日10:02 


预拌砂浆。

  一,为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对预拌砂浆行业的指导,密切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与各预拌砂浆相关企业的联系和提升服务能力,遏制劣质产品进入市场造成的无序竞争,强化行业自律水平,提高预拌砂浆相关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社会影响力、行业公信力,推动预拌砂浆产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目前亟待规范全国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需要,由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散协”)负责组织并会同各级散装办及行业专家开展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根据《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规范》(SB/T10723-2012)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二,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工作,依据《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规范》(SB/T10723-2012)行业标准和《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三,评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秉承彰显行业先进企业,规范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

  四,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的等级划分设定为五级。五星为高级,依次降低。等级评价采用指标量化、积分考评的方式进行。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考评满分为120分。其中,一星分数要求为70分,二星分数要求为80分,三星分数要求为90分,四星分数要求为100分,五星分数要求为110分。

  预拌砂浆装备制造企业的考评满分为100分。其中,一星分数要求为60分,二星分数要求为65分,三星分数要求为75分,四星分数要求为85分,五星分数要求为95分。

预拌砂浆剂。

  第五条,在全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干混砂浆(普通抹灰、砌筑、地面、防水砂浆)产品生产(暂不含湿拌砂浆)企业及干混砂浆生产、流通、施工设备制造企业(含配套企业,下同)均以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评定。

  第六条,依据《预拌砂浆生产及其装备制造企业等级评价规范》(SB/T10723-2012)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自行评估应达到70分以上,预拌砂浆装备制造企业自行评估应达到6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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